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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人才交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党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化工人才交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党支部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2022426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委党委、石化联合会党委和化工人才中心党支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制定办法

        第一条 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支部管理的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接受石化联合会党委和中心党支部的领导,参加党支部组织活动党支部负责流动党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流动党员应提高党性意识,加强组织观念,按规定参加上级党委、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规定缴纳党费。

第三条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要认真做好摸底工作,进一步掌握流动党员底数、分布情况及结构特点,建立统一管理台账。

第四条  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不定期联系联系流动党员,掌握流动党员动向及相关情况。流动党员要保持与党支部的可靠、有效的通讯联络。当流动党员的外出地点时间连续在6个月以上、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五条 流动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活动,须事前向党支部请假。

        第六条 流动党员因私(公)出国(境)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党支部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等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通过化工人才中心党支部微信群、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线上服务平台等方式,加强流动党员学习党的有关知识和文件,交流思想,提出问题,发表意见。

第九条 流动党员微信群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流动党员应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两次思想情况和具体情况。

十一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出具党员证明信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地或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建有党组织或有归属党组织的应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第十三条 离退休党员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集体户口转出时,须将其党组织关系一并转出。

第十 本办法由化工人才中心党支部负责解释。

十六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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