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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加强化工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流程图附后)。
       第一条  呈报鉴定计划
      化工鉴定站应在每年三月份向化工鉴定指导中心呈报当年《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以便化工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计划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呈报《职业资格证书征订审核表》,保证鉴定后及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条  申请与受理
      申请鉴定人员需填写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化工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格式的《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身份证、学历证明、原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或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向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化工鉴定站)提出申请。化工鉴定站根据化工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关于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化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通知申请人参加鉴定,并按标准收取鉴定费。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资格,需报化工鉴定指导中心复审。
       第三条  提取鉴定试题
       化工鉴定站应从国家题库化工分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还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应由化工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或授权编制试题。化工鉴定站不得自行命题组织考试。题库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化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运行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条  组织鉴定
      化工鉴定站根据试题的要求,做好技能鉴定各项准备工作。鉴定时由具有资质的考评人员到考场执行考评任务。考评人员按化工行业《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对鉴定对象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鉴定。鉴定后,考评人员应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记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应以贴近企业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为指导思想,推行基于企业生产现场和岗位要求、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模式。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者通过鉴定后,需填写由化工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格式的《化工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申请表》作为综合评审的依据。
       初级、中级和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由化工鉴定站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工作由化工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化工鉴定站协助组织。
       第五条 鉴定质量督考
       鉴定考评时必须委派质量督导员现场督考。质量督导员应按照《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现场督考职责,如实填报《化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考报告》。
       第六条 呈报鉴定材料
      每次鉴定完毕,化工鉴定站应向化工鉴定指导中心呈报以下材料:
      1、《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报告》(加盖公章);
      2、应用《考务管理软件》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3、本次鉴定应用的试卷和评分标准(电子版);
      4、质量督导员报送《化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考报告》;
      第七条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化工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化工鉴定站报送的鉴定资料进行审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验印审定。对符合规定者,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册》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化工鉴定站负责送达。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印章的管理
       职业资格证书印章和钢印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即将启用新版证书的精神,新版证书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旧版证书。新版证书发证机关印章启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上网查询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0个工作日后,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网站查询证书信息。
     第十条  违规处理
     化工鉴定站要严格按照鉴定许可范围和本细则规定组织鉴定。违反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查处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则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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