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流动党员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01-01

  化人才党发[2019]02号

  党支部全体党员: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的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结合人才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此规定,经人才中心党支部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化工人才交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党支部

  2019年12月12日

  流动党员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的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发协会规[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的标准和程序

  1、流动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和相关具体办法均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流动党员应按照党章的规定和要求,按时、自觉、足额缴纳党费,不得无故拖欠。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党费,需说明情况,经支部同意后补交党费。

  3、党费收缴经办人应及时将收缴的流动党员党费存入党费专用账户,并按要求全额上交至上级党委党费管理专用账户。

  二、党费使用

  1、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4、党费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不可随意划拨、乱用滥用。

  三、党费管理

  1、流动党员缴纳的党费由化工人才交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党支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支部及上级党委集中管理,单独核算。

  2、人才中心党支部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化工人才交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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