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人才交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党支部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2022-04-26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委党委、石化联合会党委和化工人才中心党支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支部管理的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接受石化联合会党委和中心党支部的领导,参加党支部的组织活动,党支部负责流动党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流动党员应提高党性意识,加强组织观念,按规定参加上级党委、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教育和监督,按规定缴纳党费。

  第三条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要认真做好摸底工作,进一步掌握流动党员底数、分布情况及结构特点,建立统一管理台账。

  第四条  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不定期联系联系流动党员,掌握流动党员动向及相关情况。流动党员要保持与党支部的可靠、有效的通讯联络。当流动党员的外出地点时间连续在6个月以上、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五条 流动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活动,须事前向党支部请假。

  第六条 流动党员因私(公)出国(境)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党支部。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等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通过化工人才中心党支部微信群、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线上服务平台等方式,加强流动党员学习党的有关知识和文件,交流思想,提出问题,发表意见。

  第九条 流动党员微信群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流动党员应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两次思想情况和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出具党员证明信等。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地或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建有党组织或有归属党组织的,应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第十三条 离退休党员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集体户口转出时,须将其党组织关系一并转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人才中心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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